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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装调包香烟
十堰中院二审认为,二人的手段虽具有欺骗性,但其目的是蒙蔽被害人使其不知被盗,而非“自愿”交出财物,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。
2009年10月以来,孝昌男子朱某和徐某伙同吴某等人,驾车流窜至十堰、随州、枣阳、襄阳等地,在各地超市、商店佯称购烟,用包装装好烟后,趁店主不备,用外观相同的空包装调包将香烟盗走,涉案香烟1000多条。
谎称买香烟,用外观相同的空包装调包,分60多次盗窃商店香烟1000余条。昨日从十堰市中院获悉,涉案两男子分别获刑14年和7年。